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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不是了.标了推广专也不可能免费标注.打电属话估计是打的推广公司吧.他们能知道才。你可以去地图API页面上看看.有停用免费标注的公告.也有业务代理公司的电话.所以.只有两种方式可以标注,要么付费.要么你把你的指路人地图标注服务中心面做到足够有名.这样会自行收录 。当然如果是已经存在于地图上,而信息有错误的话,可以免费申请更改顺便一说.其实所有的收费项目都是代理出去给别的公司.自己公司只管拿钱不会做的.所以你打那个代理推广的公司肯定不清楚详细的地图情况...老兄认命吧.就是这么黑
是图涉及到国家机密司在测量和商用,叫四维图新,是上市公司,如果像我这样的想把公司或商铺标注到地图上,就要找他的部门分公司,北京龙图智航科技有限公司去联系,是付费的,主要功能是导航用户就可以导航完成了,我早上刚回来,感觉不错哦!!!赞一个!
google终于推出了官方正式版本的google earth中文版,这对于广大的中国地图爱好者来说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现在我们就可以直接使用。 google earth这是一个全球卫星影象浏览软件,可以浏览全世界任何一角落的地图。分辨率有高有低,低的可以看到城市轮廓,河流、道路、机场。高的可以看到街道,汽车,甚至行人。很容易就找到了我们的城市,找到了自己所在的单位。如果你家正好有幸被高分辨率图象覆盖,也许你能看到你晾晒的衣服,绝对不夸张。 在google earth pro上面还看了一些世界著名的名胜古迹什么的,比如埃及、法国巴黎的埃菲尔铁塔,纽约世贸大厦的残骸等等...
推广位置大大大,重要的事说三遍,那么一大块地图展示,客户想不注意都很难;另外就是准,直接锁定方圆三十公里,客户意向都是很强的。
为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我局对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我局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国家测绘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的地理信息与路径服务与民生应用紧密结合,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网站约
4.2万个。然而,互联网地图的繁盛也引发了一系列干扰和危及国家安全与稳定的社会问题。由于卫星影像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地图,而我国高清晰卫星影像大多来源于国外,这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另外,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国家版图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地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造成“问题地图”不断出现;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把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甚至是涉密的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民族尊严,带来恶劣的政治影响。国家测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修订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旧《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一是重新将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地图搜索、位置服务,地理信息标注服务和地图、复制服务、地图发送、引用服务四项;二是针对专门从事互联网地图开发利用的企业不具备或者很少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适度放宽了对地图制图人员的硬性考核,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单位具备相应数量的地图制图人员或计算机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均认定为符合要求;三是强化了保密管理要求,在安全审校人员、地图数据使用、保密管理制度等原有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增设了档案管理方面的人员、制度、机构、装备、安全等考核指标,提出了严格的考核要求;四是针对传统测绘单位的效果管理考核即ISO9000系列效果体系不适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现状,调整了效果管理考核,制定了针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效果管理制度,并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五是针对传统的项目合同、服务总值不适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业绩考核,而同时尚未有针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权威、科学、适用的业绩考核办法,新《标准》取消了业绩考核指标。新《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水平和规模的客观差异,将资质划分为甲、乙两级,并首次将手机、掌上电脑等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等纳入互联网地图管理范围。国家测绘局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国家测绘局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专题部署,抓紧审批资质,广泛进行宣传。截至今年12月底,将对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但仍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单位,按照无证测绘进行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地图服务网站,国家测绘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网站给予处理。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效果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效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效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效果的监督管理。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效果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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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17:20:27
可妮爱布朗
完善个人信息:可直链接注册账号登陆;或通过地图主页右上角点击“商户免费标注”进入本地商户中心平台登陆。(2)进入本地商户中心后台:点击左侧“我要标注认领”后,点击“标注认领单个商户”,提示“先搜索再标注认领”需要先搜索您的商户名称,如能查到商户,可以直接认领,认领时填写商...
2021-09-23 17:34:53
ʚ小金鱼ɞ
中心免费标注认领操作步陆,完善个人信可直接访问版链接登陆;或权通过地图主页右上角点击“商户免费标注”进入本地商户中心平台登陆。(2)进入本地商户中心后台:点击左侧“我要标注认领”后,点击“标注认领单个商户”,提示“先搜索再标注认领”需要先搜索您的商户名称,如能查到...
2021-09-23 17:34:57
屋里看哈
有时候坐公交我们并不知道准确的路线,其实可以使用地图来实现公交导航,地图公交导航怎么用?下面是地图公交导航使用教程,来学一下操作方法。 地图公交导航怎么用 地图公交导航使用教程 乘车前,地图会提示用户乘车车站信息乘车中,则会显示距离目的地还有几站等信息;下...
2021-09-23 17:45:34
大桃子
不需要收费2013年8月29日,宣布旗下“导航”手机应用免费。地图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导航需要收费,但是随着导航软件全面进入手机时代和免费时代以来绝大多数导航软件都选择了免费模式。
2022-06-14 19:55:01